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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数据库注册 – Art. 49
义务
提供者必须在
投放市场之前
将高风险AI系统注册到欧盟数据库(Art. 71)。
注册内容 (Annex VIII)
A部分 — 提供者信息
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
如适用,授权代表的名称
B部分 — 系统信息
AI系统的名称和版本
状态(在售 / 已撤回)
预期用途说明
风险分类
提供该系统的成员国
使用说明的URL
欧盟合格声明的引用
时间节点
高风险系统:
投放市场前注册(Art. 49 第1款)
非高风险 Annex III 系统:
投放市场前注册(Art. 49 第2款)
访问权限
欧盟数据库由欧盟委员会运营,
向公众开放
(特定执法信息除外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