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场监管
管辖权
AI Act 的执行在两个层面进行:
欧盟层面
- AI Office(隶属于欧盟委员会)——负责 GPAI 模型和系统性风险
- AI Board——成员国协调机构
国家层面
- 市场监管机构——负责高风险AI及其他义务
- 通知机构——监督公告机构(Notified Bodies)
每个成员国须在 2025年8月2日 之前指定其主管机构。
德国
在德国,联邦网络管理局(BNetzA) 是 AI Act 的中央市场监管机构和单一联系点。国家机构架构由 KI-MIG 确定(联邦议院于2026年6月11日通过,联邦参议院同意待定);行业主管机构(如 BaFin)保留其各自职权。
机构权力
市场监管机构拥有以下权力(自2026年8月2日起;对于高风险系统,随相应义务的适用而生效——附件III自2027年12月2日起):
- 访问AI系统及其文档
- 访问源代码(在特定条件下)
- 访问训练数据和测试数据
- 责令采取纠正措施
- 撤出市场和召回
- 处以罚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