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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管

管辖权

AI Act 的执行在两个层面进行:

欧盟层面

  • AI Office(隶属于欧盟委员会)——负责 GPAI 模型和系统性风险
  • AI Board——成员国协调机构

国家层面

  • 市场监管机构——负责高风险AI及其他义务
  • 通知机构——监督公告机构(Notified Bodies)

每个成员国须在 2025年8月2日 之前指定其主管机构。

德国

在德国,联邦网络管理局(BNetzA) 是 AI Act 的中央市场监管机构和单一联系点。国家机构架构由 KI-MIG 确定(联邦议院于2026年6月11日通过,联邦参议院同意待定);行业主管机构(如 BaFin)保留其各自职权。

详见国家层面落实 – 德国 (KI-MIG)

机构权力

市场监管机构拥有以下权力(自2026年8月2日起;对于高风险系统,随相应义务的适用而生效——附件III自2027年12月2日起):

  • 访问AI系统及其文档
  • 访问源代码(在特定条件下)
  • 访问训练数据和测试数据
  • 责令采取纠正措施
  • 撤出市场和召回
  • 处以罚款

文档基于 CC BY-NC 4.0 许可 · 代码基于 MIT 许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