透明度义务 – Art. 50
概述
Art. 50 要求特定AI系统的提供者和部署者实施透明度措施。这些义务自2026年8月2日起适用,涉及有限风险的AI系统。
义务
1. 披露AI交互 (Art. 50(1))
与自然人直接交互的AI系统(聊天机器人、语音助手)的提供者必须确保相关人员被告知他们正在与AI进行交互。
例外: 如果从情境中显而易见。
2. 标注合成内容 (Art. 50(2))
生成合成音频、图像、视频或文本内容的AI系统的提供者必须以机器可读格式将输出标注为AI生成。
3. 深度伪造披露 (Art. 50(4))
发布深度伪造内容的部署者必须披露该内容为AI生成或AI操纵。
4. 情绪识别/生物特征分类 (Art. 50(3))
部署者必须通知受影响人员并遵守GDPR义务。
BAUER GROUP 实施
| 义务 | 相关性 | 实施 |
|---|---|---|
| 披露AI交互 | ✅ 客户网站上的聊天机器人 | 提示:"您正在与AI助手通信" |
| 合成内容 | ⚠️ AI生成的文本/图像 | 发布时进行机器可读标注 |
| 深度伪造 | ❌ 非业务领域 | — |
| 情绪识别 | ❌ 未使用 | —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