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透明度义务 – Art. 50

概述

Art. 50 要求特定AI系统的提供者和部署者实施透明度措施。这些义务自2026年8月2日起适用,涉及有限风险的AI系统。

义务

1. 披露AI交互 (Art. 50(1))

与自然人直接交互的AI系统(聊天机器人、语音助手)的提供者必须确保相关人员被告知他们正在与AI进行交互。

例外: 如果从情境中显而易见。

2. 标注合成内容 (Art. 50(2))

生成合成音频、图像、视频或文本内容的AI系统的提供者必须以机器可读格式将输出标注为AI生成。

3. 深度伪造披露 (Art. 50(4))

发布深度伪造内容的部署者必须披露该内容为AI生成或AI操纵。

4. 情绪识别/生物特征分类 (Art. 50(3))

部署者必须通知受影响人员并遵守GDPR义务。

BAUER GROUP 实施

义务相关性实施
披露AI交互✅ 客户网站上的聊天机器人提示:"您正在与AI助手通信"
合成内容⚠️ AI生成的文本/图像发布时进行机器可读标注
深度伪造❌ 非业务领域
情绪识别❌ 未使用

文档基于 CC BY-NC 4.0 许可 · 代码基于 MIT 许可